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對公司有什么風險
妍西西妍
于2019-05-11 11:16 發布 ??686次瀏覽
- 送心意
文老師
職稱: 中級職稱
2019-05-11 11:20
您好,需要按規定支付賠償金
相關問題討論

同學你好
這個一般沒事的
2022-03-23 10:40:18

你好 一般是公司成立后 以公司名義去簽訂合同的
2020-04-26 10:46:57

https://wenku.baidu.com/view/6fcf7f02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03.html合同履行時應注意的事項及常見的風險規避方法
2020-03-28 22:02:38

代表公司和其它公司簽訂合同屬于職務行為,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自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2020-08-25 12:08:39

二、合同風險的轉移規則?
(一)約定優先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總結:
有約定按約定, 無約定交付轉移
(二)沒有約定,先找違約方
有違約的,違約方承擔風險。
1.買受人遲延受領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總結:
一方違約在先 —— 違約方承擔
買受人違約不領取→買方承擔
2.賣方標的物瑕疵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總結:
出賣人交貨不合格買受人拒收→出賣人承擔
(三)沒有違約方,就找交付地點
交付地點蘊含兩種含義:在交付地點,所有權轉移,風險轉移。
合同法142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買賣合同
買賣雙方先達成買賣合同再通過第三方承運人進行運輸來交付標的物的,如果買賣雙方約定了交付地點,那么自承運人將標的物運至指定地點風險發生轉移。
《合同法》第145條: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例如:淘寶買賣,買賣雙方約定了交貨地點為買家填寫的地址,所以自快遞公司將貨物送至買家指定的地址并且由買家簽收后風險才發生轉移,所以在快遞運輸期間發生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家承擔;如果買賣雙方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總結:
標的物由第三人運輸 —— 交付第一承運人,即為交付,風險由買方承擔。
2.第三人過錯,導致違約,不是風險負擔問題
第一承運人雇傭人,比如雇傭一個司機,喝酒多了出車禍了,這不是貨物的意外毀損,是第三人的原因。由于第三人原因,導致貨物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量、質量交付給買受。根據《合同法》第121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買受人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出賣人追究第一承運人的違約責任。
(五)在途貨物買賣合同
這種情況在生活中稱之為“路貨買賣”,買賣雙方對正在運輸的標的物訂立買賣合同。
例如:甲將一噸蘋果賣給乙,約定運至北京,5月1日開始運輸,預計5月10日運送到目的地,在5月5日時乙將正在運輸的一噸蘋果轉賣給丙,乙和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為“路貨買賣”。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上述案例中如果5月7日這噸蘋果因山體滑坡導致全部毀損,由于5月5日乙和丙已經達成了買賣合同。所以,在途風險已經轉移給丙,由丙承擔蘋果毀損的風險。
總結:
買賣在途標的物 —— 合同生效時,風險轉移;合同生效之前標的物已毀損滅失的,出賣人承擔。
這樣可以明白嗎?
2021-08-11 13: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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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西西妍 追問
2019-05-11 11:21
文老師 解答
2019-05-11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