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效的仲裁協議被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放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請問這里的行使管轄權是什么意思?
答: 《仲裁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仲裁不是采取一裁終局原則嘛為什么當放棄仲裁協議后可以向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 你好,放棄仲裁說明沒有去仲裁,所以是可以去法院起訴的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您好,我想問一下,不是說仲裁的基本原則是一裁終局的原則嗎?但是為什么又說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答: 同學你好 很高興為你解答 協議的效力裁決不是對于事項的裁決 不違反一裁終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