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匯算清繳申報的時候,計提的工資12月,在本年不能發放,在來年1月發放,這樣行成的計提工資與本年實際發放形成的差額,怎么處理?
答: 可以稅前扣除的,匯算清繳之前發下去都可以的
2019年1月計提并發放2018年12月的工資……2020年1月才計提發放2019年12月的工資……匯算清繳時,工資薪金的賬載金額怎么算?實際發生金額怎么算?
答: 您好 請問2019年1月計提并發放2018年12月的工資 2018年匯算清繳的時候有沒有納稅調減?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公司按照計提工資額申報個調稅的,實際發放工資是要到下個月的,所以18年底12月發放的工資實際11月已經計提并申報了。然后計提12月工資時候因為要適應新政策,等到了19年1月發放并申報,18年12月份做的零申報。那匯算清繳時候12月份計提的工資要不要算在當年職工薪酬里面呢?
答: 計提了。就要算進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