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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莊老師

職稱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19-04-22 20:19

建筑行業差額征稅怎么理解?
           一、差額計稅政策依據:
  (一)營業稅政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注意:雖然現在營改增了,但營業稅條例依然有效。)
  (二)增值稅政策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2 %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3% 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3% 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 (1+10%) × 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 (1+3%) × 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小結:營改增后建筑業差額計稅適用兩個環節:1、預繳環節(包括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2、簡易計稅的申報環節(一般計稅申報環節按銷項減進項計算應納稅額,不考慮分包扣除,也就是說,一般計稅預繳環節雖然差額計算,但不影響總體稅負,只是將差額部分預繳稅款推遲了一個申報期左右(一般情況下,當月預繳到下月申報時間差)繳納稅款,總體稅負不變)。

  二、建筑業差額計稅合法憑證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實務中發票開具內容為“工程款”或“勞務費”,分包方是專業分包的,開具“工程款”;分包方是勞務分包的,開具“勞務費”)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小結:用于分包扣除的合法憑證:1、從分包方取得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2016 年 6 月 30 日前);2、從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建筑業差額計稅合法憑證的理解

  1、實務中營業稅時代分包發票只有兩種情況可以差額扣除,一個是專業分包方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的內容為“工程款”的發票,一個是勞務分包方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的內容為“勞務費”的發票,大家就自然而然形成一種認識,只有開具內容為“工程款”或“勞務費”的發票才可以扣除。其實在營業稅時代這樣說并不會產生錯誤結果,但到了增值稅時代,還這樣認為可能就是錯的了。開具什么內容的發票取決于開票方提供的服務內容以及稅法或稅務機關依據稅法做出的規定。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從11號公告中不難發現,納稅人如果是分包方,其銷售自產鋼結構(這里以鋼結構為例)并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行為是建筑業的專業分包行為,那么,按照11號公告規定要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發票怎么開具呢?還全部按照11%或3%開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務”發票可以嗎?顯然是不可以的,貨物要按17%或3%開具內容為“貨物”的發票(習慣稱為材料票),提供服務部分仍然按11%或3%開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務”發票。那么問題來了?這里的材料發票可以作為分包扣除的合法憑證嗎?

  回看政策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專業分包的納稅人就鋼結構部分開具“材料發票”是按照總局11號公告規定操作的,單獨核算,按貨物內容開票,也是與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對應的款項,當然可以作為總包方差額計稅的合法憑證。實務中要嚴格掌握,從分包合同入手,發票內容要與合同內容、工程結算憑據(工程量清單)一一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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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20:19:28
就是可以用總包金額-分包金額計算繳納
2016-03-28 11:00:02
你好,建筑服務行業不一定要差額征稅。 建筑施工企業有一定的特殊性,與廣大生產型企業有很大的區別。特別是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的確認上,和產品銷售企業有很大的不同。 (一)工程施工 相當于生產企業的“生產成本”科目。主要核算各項目成本及毛利。下面設置“合同成本”和“毛利”兩個二級明細科目。 1、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核算工程合同成本 在合同成本下,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人工費(項目/部門核算) (2)材料費(項目/部門核算) (3)機械使用費(項目/部門核算) (4)其他直接費(項目/部門核算) (5)分包成本(項目/部門核算) (6)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下設下列明細科目 管理人員工資(項目/部門核算) 職工福利費(項目/部門核算) 固定資產使用費(項目/部門核算) 低值易耗品攤銷(項目/部門核算) 辦公費(項目/部門核算) 差旅費(項目/部門核算) 財產保險費(項目/部門核算) 工程保修費(項目/部門核算) 排污費(項目/部門核算) 勞動保護費(項目/部門核算) 檢驗試驗費(項目/部門核算) 外單位管理費(項目/部門核算) 材料整理及零星運費(項目/部門核算) 材料物資盤虧及毀損(項目/部門核算) 取暖費(項目/部門核算) 其他費用(項目/部門核算) 2、工程施工-毛利,核算工程毛利 具體的設置根據企業需要選擇,不一定非要設置這些會計科目。特別是間接費用,有些不需要的可以不予以設置。 (二)機械作業 該科目主要是針對建筑企業有單獨的設備管理部門為各項目提供設備發生的費用及內部結算的臺班的核算。相當于制造待業的“輔助生產成本”科目。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針對本公司的設備設置單機核算,準確核算每臺大型或者主要設備每個臺班的耗用成本。 通常情況下,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工資及附加(部門/設備核算) 燃料及動力(部門/設備核算) 折舊費(部門/設備核算) 配件及修理費(部門/設備核算) 間接費用(部門/設備核算) (三)應收賬款 1、應收工程款(往來單位核算) 核算根據工程進度報表或者結算的應收賬款 2、應收銷貨款(往來單位核算) 核算施工企業應收產品銷售貨款 3、應收質保金(往來單位核算) 根據合同及結算業主暫扣的工程質保金,最好設置有到期日。 (四)應付賬款 1、應付購貨款(往來單位核算)核算應付購貨款、設備款等。 2、應付分包款(往來單位核算)核算應付分包工程款 1、 關于成本的賬務處理: 分配工資獎金: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費(生產工人工資獎金) 機械作業-工資及附加(機駕人員工資獎金)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管理人員工資(項目部管理人員工資獎金) 貸:應付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新準則變化內容 領用原材料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 貸:原材料 臺班費結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機械使用費 貸:應付賬款(外部單位) 機械作業(內部設備管理部門提供的臺班) 甲供料的賬務處理: 甲方撥付: 借:原材料-甲供材料-XX 貸: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XX單位 領用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 貸:原材料-甲供材料XX 業主方代扣稅金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XX稅 貸: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XX單位 項目專門借款發生的利息: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費 貸:銀行存款(新準則新增內容)
2020-05-11 09:13:11
問關于建筑業差額計稅的問題,統一解答如下:   一、差額計稅政策依據:   (一)營業稅政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注意:雖然現在營改增了,但營業稅條例依然有效。)   (二)增值稅政策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2 %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3% 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3% 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 (1+11%) × 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 (1+3%) × 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小結:營改增后建筑業差額計稅適用兩個環節:1、預繳環節(包括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2、簡易計稅的申報環節(一般計稅申報環節按銷項減進項計算應納稅額,不考慮分包扣除,也就是說,一般計稅預繳環節雖然差額計算,但不影響總體稅負,只是將差額部分預繳稅款推遲了一個申報期左右(一般情況下,當月預繳到下月申報時間差)繳納稅款,總體稅負不變)。   二、建筑業差額計稅合法憑證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實務中發票開具內容為“工程款”或“勞務費”,分包方是專業分包的,開具“工程款”;分包方是勞務分包的,開具“勞務費”)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小結:用于分包扣除的合法憑證:1、從分包方取得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2016 年 6 月 30 日前);2、從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建筑業差額計稅合法憑證的理解   1、實務中營業稅時代分包發票只有兩種情況可以差額扣除,一個是專業分包方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的內容為“工程款”的發票,一個是勞務分包方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的內容為“勞務費”的發票,大家就自然而然形成一種認識,只有開具內容為“工程款”或“勞務費”的發票才可以扣除。其實在營業稅時代這樣說并不會產生錯誤結果,但到了增值稅時代,還這樣認為可能就是錯的了。開具什么內容的發票取決于開票方提供的服務內容以及稅法或稅務機關依據稅法做出的規定。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從11號公告中不難發現,納稅人如果是分包方,其銷售自產鋼結構(這里以鋼結構為例)并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行為是建筑業的專業分包行為,那么,按照11號公告規定要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發票怎么開具呢?還全部按照11%或3%開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務”發票可以嗎?顯然是不可以的,貨物要按17%或3%開具內容為“貨物”的發票(習慣稱為材料票),提供服務部分仍然按11%或3%開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務”發票。那么問題來了?這里的材料發票可以作為分包扣除的合法憑證嗎?   回看政策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專業分包的納稅人就鋼結構部分開具“材料發票”是按照總局11號公告規定操作的,單獨核算,按貨物內容開票,也是與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對應的款項,當然可以作為總包方差額計稅的合法憑證。實務中要嚴格掌握,從分包合同入手,發票內容要與合同內容、工程結算憑據(工程量清單)一一對應。
2018-08-09 18:29:07
一、建筑施工企業差額征收增值稅的業務分類: 1、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及小規模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二、差額征稅發票的開具: 1、一般納稅人按適用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3%征收率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取得的分包單位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價稅合計計入工程施工。 2、小規模納稅人可根據建設單位的不同需求,采用以下方式開具發票: 方式一: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正常開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依3%征收率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方式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正常開票功能,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依3%征收率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差額征稅業務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注意事項: (一)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一般納稅人區分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分別在相關列中填列。 1、一般納稅人按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直接按當月銷售額填在附表(一)第12行第三列,主表對應填在第5欄一般項目本月數。 2、小規模納稅人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中,將支付的分包款填入“應稅行為(3%征收率)扣除額計算”第2欄 “本期發生額”;將自開和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價稅合計填入“應稅行為(3%征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 第5欄“全部含稅收入(適用3%征收率)”。 第1列填價稅合計額,根據期初和本期發生的扣除數分別填在第2列和第3列,由此計算得出第4列本期應扣除金額,第5列填本期實際扣除數。 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應稅行為(3%征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填入第1行“(一)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本期數”“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將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金額填報申報表第2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本期數”“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將自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的金額填報申報表第3行“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本期數”“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 四、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 1、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支付分包工程款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與建設單位結算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支付分包工程款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與建設單位結算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3、小規模納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與建設單位結算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018-09-11 21: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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