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差額征稅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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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4-22 20:09 發布 ??8693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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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19-04-22 20:19
建筑行業差額征稅怎么理解?
一、差額計稅政策依據:
(一)營業稅政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注意:雖然現在營改增了,但營業稅條例依然有效。)
(二)增值稅政策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2 %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3% 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3% 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 (1+10%) × 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 (1+3%) × 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小結:營改增后建筑業差額計稅適用兩個環節:1、預繳環節(包括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2、簡易計稅的申報環節(一般計稅申報環節按銷項減進項計算應納稅額,不考慮分包扣除,也就是說,一般計稅預繳環節雖然差額計算,但不影響總體稅負,只是將差額部分預繳稅款推遲了一個申報期左右(一般情況下,當月預繳到下月申報時間差)繳納稅款,總體稅負不變)。
二、建筑業差額計稅合法憑證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實務中發票開具內容為“工程款”或“勞務費”,分包方是專業分包的,開具“工程款”;分包方是勞務分包的,開具“勞務費”)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小結:用于分包扣除的合法憑證:1、從分包方取得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2016 年 6 月 30 日前);2、從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建筑業差額計稅合法憑證的理解
1、實務中營業稅時代分包發票只有兩種情況可以差額扣除,一個是專業分包方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的內容為“工程款”的發票,一個是勞務分包方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的內容為“勞務費”的發票,大家就自然而然形成一種認識,只有開具內容為“工程款”或“勞務費”的發票才可以扣除。其實在營業稅時代這樣說并不會產生錯誤結果,但到了增值稅時代,還這樣認為可能就是錯的了。開具什么內容的發票取決于開票方提供的服務內容以及稅法或稅務機關依據稅法做出的規定。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從11號公告中不難發現,納稅人如果是分包方,其銷售自產鋼結構(這里以鋼結構為例)并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行為是建筑業的專業分包行為,那么,按照11號公告規定要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發票怎么開具呢?還全部按照11%或3%開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務”發票可以嗎?顯然是不可以的,貨物要按17%或3%開具內容為“貨物”的發票(習慣稱為材料票),提供服務部分仍然按11%或3%開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務”發票。那么問題來了?這里的材料發票可以作為分包扣除的合法憑證嗎?
回看政策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專業分包的納稅人就鋼結構部分開具“材料發票”是按照總局11號公告規定操作的,單獨核算,按貨物內容開票,也是與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對應的款項,當然可以作為總包方差額計稅的合法憑證。實務中要嚴格掌握,從分包合同入手,發票內容要與合同內容、工程結算憑據(工程量清單)一一對應。





專項扣除住房租賃,我前兩年忘填了,我今年開始填可 問
可以,今年開始填可以 答
老師好!想請問公司一臺舊車價值抵給4S店,用于購入 問
舊車轉出 將舊車轉入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舊車賬面價值,即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累計折舊 (舊車已計提的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若有計提) 貸:固定資產 —— 舊車 (舊車原值) 確定舊車處置價值 : 與 4S 店協商舊車置換價格。若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符合條件可適用簡易計稅或一般計稅 ): 適用簡易計稅(如 3% 減按 2% 情形 ): 借:應收賬款 / 銀行存款等 (舊車處置收入金額)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 —— 簡易計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借:應收賬款 / 銀行存款等 (舊車處置收入金額)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清理凈損益結轉 產生清理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 非流動資產損失(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 )/ 資產處置收益 —— 非流動資產損失(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 ) 貸:固定資產清理 產生清理利得: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 非流動資產收入(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利得 )/ 資產處置收益 —— 非流動資產損失(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 ) 購入新車 按新車的購買價格和相關費用入賬: 借:固定資產 —— 新車 (新車購買價 %2B 相關稅費、上牌費等)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新車對應的進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 銀行存款等 (支付的差價部分,若舊車處置價值小于新車價格) 固定資產清理 (舊車處置價值,若舊車處置價值大于或等于新車價格,該科目可能為零或在貸方表示收益) 若公司之前為舊車交納過保險,且有部分保險可退保用于抵減新車相關支出,原來交納保險分錄為(假設): 借:管理費用 —— 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現在退保部分做相同分錄,金額為負數即可,如: 借:管理費用 —— 保險費 (負數金額) 貸:銀行存款 (負數金額 ) 答
你好老師,我們公司需要辦理24年的審計報告,審計公 問
你好,這個沒事的。你發EXCEL就行。 答
請問公司招待費沒有票,也沒有收據,但是實際付款了, 問
會計上憑實際業務入賬,用付款憑證(如轉賬記錄、審批單等)作依據,計入 “管理費用 / 銷售費用 — 業務招待費”。但稅務上無合規發票不得稅前扣除,需納稅調增,建議補充審批單、消費清單等佐證材料降低風險,長期應規范票據管理。 答
請問建賬的時候數據不準不全,可以在以后發現問題 問
你好,建賬時間正常是發生第一筆業務的時候開始。你如果之前有業務沒有入賬,現在可以補充做進去。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