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和消費稅的視同銷售有什么區別??另外還有什么稅也有視同銷售??
阿土
于2019-04-22 10:29 發布 ??4672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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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04-22 10:33
你好,增值稅中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 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消費稅視同銷售
消費稅相關政策沒有明確提出視同銷售的概念,根據修訂后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時納稅。按一般理解,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
所得稅法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6)將購買,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個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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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增值稅中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 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消費稅視同銷售
消費稅相關政策沒有明確提出視同銷售的概念,根據修訂后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時納稅。按一般理解,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
所得稅法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6)將購買,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個人福利
2019-04-22 10:33:43

視同銷售,是區別于一般銷售的特殊銷售行為,雖沒有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現金流,但在稅收的角度認為已實現了銷售后的功能,也就是說視同銷售分為會計和稅收兩條線,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其銷售成果會作為銷售業績來看;而當進行稅收處理時,則并不當做銷售業績來看。二者在本質上并沒有太大區別,但是在稅收意義上差別較大。
1.對視同銷售行為界定的依據不同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貨物有自產的,委托加工的,購買的,而企業所得稅主要對自產的產品才視同銷售,與貨物的來源無關。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可歸納為:(1)將貨物(有形動產)用于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要考慮貨物的來源,如果貨物是外購的,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需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如果貨物是自產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則視同銷售行為。(2)將貨物用于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包括總公司將貨物移送分公司銷售等,無論貨物的來源如何,均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2.所得稅和增值稅核算的范圍和方法不同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貨物是特定的八種視同銷售貨物的具體行為,此外的均不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了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都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而將自產的貨物、勞務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不再列入視同銷售,不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的貨物包括外購、委托加工和自產的貨物,如用外購貨物用于交際應酬或職工福利,增值稅是進項稅額轉出,企業所得稅則視同銷售,并計入“業務招待費”或“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比例扣除。可以看出對外捐贈貨物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方面的處理差異:(1)增值稅根據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2)所得稅在年終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如某企業將自產的產品貨車投入基本建設中,并沒有出售。根據上述規定,該業務不確認收入,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發生上述業務時不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3.所有權是否轉移是關鍵
在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幾種情形中不一定都要求貨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如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兩機構實行統一核算)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用于非應稅項目等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的情形均需作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而國稅函[2008]828號文第一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臵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臵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要求資產的所有權必須發生轉移,如果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則不能視同銷售,所以,資產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是判斷是否需進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重要標志。
2020-05-20 09:34:16

外部轉移的都是他所得稅,生產環節轉移下一個環節視同增值稅銷售
2017-08-22 16:33:28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
《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規定:“納稅人將自產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雖然,消費稅法規制度中沒有明確提出“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按一般理解,這些規定實際上就是消費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四、不同稅種視同銷售行為的比較
1.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在范圍上有交集,且后者比前者范圍大。對于所得稅而言,資產視同銷售范圍包括有形動產和無形資產、不動產銷售;增值稅中的資產視同銷售只包括有形動產銷售,即貨物銷售。增值稅視同銷售既強調貨物來源(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也考慮貨物用途;而所得稅視同銷售與貨物來源無關,只關注貨物用途。所得稅視同銷售強調資產所有權屬,所有權屬未改變的內部處置資產不屬于視同銷售;而增值稅視同銷售強調納稅抵扣鏈條的完整、稅負平衡、配比原則和最終使用納稅。
2.增值稅與消費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在范圍上有重疊,且前者比后者范圍大(消費稅只向征增值稅中的一部分特殊貨物征收)。消費稅視同銷售只涉及自產貨物,而增值稅是多環節征收,其視同銷售不僅涉及自產貨物,也涉及外購貨物。兩者重疊的是自產貨物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職工福利、獎勵等,以及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等方面,但用于非應稅消費品、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樣品等方面的消費稅視同銷售,增值稅是否也屬于視同銷售行為,需要區別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2020-03-18 16: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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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18: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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