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擔保指什么呢?
小耳朵
于2019-04-18 19:38 發布 ??3857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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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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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2019-04-18 19:39:11

你好,就是你沒錢交啦需要提供擔保
2020-07-23 11:19:44

你好 ;稅收保全措施和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都是稅款征收措施中的內容,二者是平行并列的關系。
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的情形與需要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同。
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④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
通過稅收保全的情形我們就可以分辨出,責令提供納稅擔保在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在后。
2022-03-10 18:33: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規定:“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第四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9號修改并公布)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021-02-08 19:54:19

你好同學就是我想告你,去了法院,因為我要保全,我提供一個擔保(價格與我要求的相似,)這樣的情況同學。
2020-06-01 14: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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