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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出口企業4月出口貨物已做收入,但是對應的進項票對方未開要在5月份開,目前是五月時增值稅為16%稅率與4月的17%不一致 會影響退稅和成本,這個怎么辦?
有個問題,乙方合同說能給我開30w 的13%發票,但是現在說只能13%開70%,9%開30%,當時簽合同談好了如果給不了全部的13%發票,要扣合同款,這個4個點的稅差你們如何算
4月份開具16%的專票,納稅義務發生在3月,但是3月的納稅義務發生時并未確認未開票收入,4月開具16%的稅率可行嗎?會不會有什么影響、
想交點增值稅,留底太多,所以19年1月到3月末的進項稅額都沒認證,4月1日開始降到13的稅率,那些沒認證的16稅率發票用在4月1日之前都認證了嗎,沒有認證的話會不會有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