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份進項發票是稅局代開的,應稅服務名稱寫的是詳見清單,但是清單不是從稅控系統里出的(用excel表自己附的清單),可以抵扣嗎,還有就是公司的進項發票有一些沒有抵扣就失效了,對公司有什么影響嗎,這些大多是公司業務人員過路費及個人消費用品
ZZJ
于2019-03-26 14:04 發布 ??1363次瀏覽
- 送心意
張艷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省會計領軍人才,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師
2019-03-26 14:11
1、不可以的,具體您看一下下面的資料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因此,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代開銷貨清單,部分地區也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9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需要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
《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7〕36號)規定,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所需的《銷貨清單》,也需通過代開專用發票系統打印。
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如果銷售貨物數量太多,代開清單比較麻煩,部分地區要求可以由銷貨方自行填報清單,由稅務機關將所代開發票的發票代碼、號碼填列到銷貨清單的相應欄內,比如: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5〕59號)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時,銷售貨物品種較多的,可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如果所售貨物適用的稅率不一致,應按不同稅率分別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匯總填開的專用發票必須附有加蓋銷售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對銷售貨物品種較多的,銷貨清單可由銷售方按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清單格式(見附件一)自行填報,連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交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稅務機關將所代開發票的發票代碼、號碼填列到銷貨清單的相應欄內。購貨方應索取銷貨清單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后。
2、這個是沒有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