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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8年成本有未取得發票的,如果2019年3月20日做了2018年的匯算清繳,那2018年未取得的發票必須在2019年3月20日前取得還是5月31日前取得?
請問報銷能不能跨年?有沒有文件規定?比如說,同事拿著一堆開票日期為2020年6月的電子發票來報銷電話費(賬期分別是2018年12月的、2019年全年的、2020年1-5月的),這些發票都能報銷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