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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瓊
于2019-03-05 10:07 發布 ??2611次瀏覽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9-03-05 10:22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三條的規定: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上述政策可見,包工頭應該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是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無需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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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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