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記載不得背書轉讓,在背書轉讓的,此背書是否有效
答: 你好,《票據法》第34條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并不導致背書轉讓無效,只是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 這個為什么是背書有效
答: 你好,不得背書,但是背書了不是無效,而是后手不得再向他追索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背書行為無效。背書行為是什么意思,這個票據還有效嗎
答: 您好,出票人記載了不得轉讓,此票據就只能由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承兌,背書行為就是轉讓給收款人以外的人,所以這個票據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