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什么區別
既來之,則安之
于2019-02-22 17:54 發布 ??699次瀏覽
- 送心意
紫藤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02-22 17:55
一、概念不同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
小型微利企業: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
二、認定標準不同(舊政策)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1)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
(2)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
(3)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2)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3)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稅收優惠不同(舊政策)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上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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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17:58
紫藤老師 解答
2019-02-22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