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一下我的朋友,他想提供咨詢幫助,殘疾人,目 問
我想問一下,兩種方式稅收是怎么計算的,哪一種要合適一些,還有就是收款集中在6-8月份,其他時間基本沒什么收入,平時的支出大部分是機票、酒店、其他開支很少,謝謝。 答
老師,4月份工資先發放了7個人的工資,當月發當月的 問
那中間還需要過渡科目應付工資的吧 答
老師,對方公司委托我司提供 委托研發項目,研發費用 問
你好,你們可以當做高企收入。 答
老師,我想問下,因為國家調整,25年1月補繳了24年半年 問
是否需要個人承擔個人部分 答
扣稅明細不顯示呢 問
去電子稅務局,我要查詢證明開具,里面有完稅證明,在這里面可以打印明細。 答

對新政策有疑問,上傳的發票,是政策所指的可抵扣,還是不可抵扣
答: 您上傳的這個發票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了,現在要取得電子通行費發票才可以通過網上勾選確認平臺認證抵扣進項稅額的。
老師好!我們公司17年有一張買車的發票,以前的會計沒有給抵扣。現在政策是可以抵扣了,我想問一下具體怎么操作?
答: 你好,需要去大廳進行人工申報。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請教一下老師,這個10%的加計抵扣是什么政策呀,感謝回復
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