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啥意思?
廖**文
于2019-02-02 19:56 發布 ??4848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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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9-02-08 16:27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亦稱“未到期保險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的一種形式。保險責任尚未屆滿,把應屬于下年度的部分保險費提存起來,用作賠償準備金。保險合同的年度與會計年度通常是不一致的,故保險人在年底決算時,不能把所收取的保險費全部當作營業收益處理。對保險責任尚未屆滿、屬于下年度的部分保險費,有必要以準備金的形式提存起來形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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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亦稱“未到期保險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的一種形式。保險責任尚未屆滿,把應屬于下年度的部分保險費提存起來,用作賠償準備金。保險合同的年度與會計年度通常是不一致的,故保險人在年底決算時,不能把所收取的保險費全部當作營業收益處理。對保險責任尚未屆滿、屬于下年度的部分保險費,有必要以準備金的形式提存起來形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2019-02-08 16:27:07

需要沖回來,不再掛賬的
2019-03-19 11:11:51

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新稅法對金融、保險公司提取的準備金沒有作排除性規定,所以保險企業計算提取的上述各種準備金,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之前,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2017-06-02 13:48:07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
2014-09-15 09:58:45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020-03-09 12: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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