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和銀行承兌有什么區別
甜甜的小鴨子
于2019-01-22 16:08 發布 ??887次瀏覽
- 送心意
暖暖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2019-01-22 16:09
商業匯票按其承兌人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主要規定:1、簽發商業匯票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承兌和貼現無商品交易的商業匯票,嚴禁利用商業匯票拆借資金和套取銀行貼現資金。
2、商業匯票一律記名。允許背書轉讓。票據出票人或承兌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不得背書轉讓。需要保證的,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名保證人名稱、日期等。
3、商業匯票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如屬分期付款,應分別簽發匯票。
4、商業匯票的出票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5、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天內,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商業承兌匯票在向承兌人作出說明后,可向承兌人請求付款。
6、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信貸經營管理等級為c級(含)以上二級分行,b級(含)以上城市(城區)支行,內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二、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7、銀行承兌匯票的承況權限按上級行的貸款審批授權執行。每張匯票承兌金額不超過一千萬元
。8、禁止出售、承兌、貼現空白銀行承兌匯票。
9、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行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匯票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的名章。
10、商業承兌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其開戶銀行提示付款的,應作成委托收款背書,未按此規定辦理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銀行承兌匯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并由承兌申請人向其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票據。承兌銀行接到承兌申請人填好的承兌協議、購銷合同,依次由信貸、計劃、會計等相關部門在“商業匯票承兌及貼現會審單”上簽發具審查意見,認為協議一聯留存,另一聯及其副本和三聯匯票一并交會計部門審核。承兌金額超過本行承兌權限的,要按照審批權限報上級行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