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曉海老師
職稱: 會計中級職稱
2015-12-10 14:58
新所得稅法雖無籌建期定義,但是新法認可企業存在籌建期的事實。從國稅函【2009 】98號文第九條規定就可看出,“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但究竟何時是籌建期的結束(也就是生產經營期的開始)各地莫衷一是,政策執行大相徑庭。
下面是咨詢一些地方稅務局后給予的答復,有的地方咨詢了近2月時間,沒有反饋信息。給予反饋的大致是以下幾種觀點:
提問問題:“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在新所得稅條件下是否還適用?另什么是生產經營之日?營業執照之日?第一筆收入之日?還是其他?謝謝?”
1、首先引用國家局解答:國家稅務總局解答:國家稅務總局2010/04/27的答復
回復意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
2、青島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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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制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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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開辦費可以一次轉入管理費用。
2017-07-07 14:28:53

您好!可以的,也可以籌建期完了以后一次攤銷。
2016-06-20 16:51:13

最新的會計準則,籌建期的開辦費用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
2020-04-29 14:02:35

你好!可以的
2018-06-04 16:33:39

這樣的話可以在至少三年分攤 因為籌建期是稅法上不算做虧算年度的 也就是說不可以用以后的盈利彌補 所以計入到長期待攤 可以將分月分為幾年被彌補虧損
2020-04-29 14: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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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海老師 解答
2015-12-10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