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處得工資,社保繳費工資怎樣核算
蔡金紅
于2018-12-18 11:48 發(fā)布 ??1596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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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黎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12-18 11:56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第二條規(guī)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第十條規(guī)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因此,從中國境內兩處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按照規(guī)定選擇并固定在任職、受雇的一地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計稅方法,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
您好這是舊的個稅法的規(guī)定,您可以進行參考,2019.1.1會發(fā)布新的個稅法,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差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