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藤老師,您好,因為之前新增固定資產的時候是平均年限法,現在要采取加速折舊用哪個方法?這樣做有什么風險?加速折舊需要去稅務備案嗎?
隨遇而安
于2018-12-12 13:48 發布 ??1688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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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8-12-12 13:52
你好,這里有比較詳細的文件,你仔細看看,
根據《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三、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五、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二)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評估時,對企業采取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的使用環境及狀況進行實地核查。對不符合加速折舊規定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企業停止該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所述的情況,企業購進符合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已到稅務機關備案過了,又購進了同類設備,還是需要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上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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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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