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征項目,可以差額征收嗎?需要備案不,備案要些什么資料?
飛雪
于2018-12-10 11:39 發布 ??2651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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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8-12-10 11:4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時,扣除的分包款為取得的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價稅合計金額,不論分包方是如何計稅的。
分包方開具的發票備注欄注明的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以及項目名稱,納稅人應按上述第七條的規定提交資料,如果分包項目名稱在合同中,可以作為合法憑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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