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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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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考慮拆分差旅費,福利費等方式,還有就是轉到年終獎發放。
2018-11-20 22:14:10

你好,調整工資結構是沒有用的。現在一般是通過個體工商戶來降低。
2021-06-22 20:25:01

以下25項工資福利不作為社保的基數(不管在工資里核算還是福利費里核算,不管繳不繳個稅,都不算社保的基數)
1.探親路費
2.冬季取暖補貼
3.防暑降溫費
4.獨生子女補貼
5.工作服洗補費
6.托兒補助
7.獨生子女費
8.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
9.職工生活困難補助
10.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
11.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12.出差補助
13.誤餐補助
14.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15.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16.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7.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18.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
19.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
20.運動員取得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
21.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凈結余的現金
22.獻血員營養補助
23.職工的股息分紅、債券利息(不屬于工資福利)
24.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25.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
政策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
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明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食堂工作餐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17〕23號)文件的規定:“對未形成職工實際收入的企業食堂工作餐支出,不計入繳費基數。對發放給職工個人的餐費補貼,計入繳費基數。”
同時根據《關于規范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社發[2017]17號)第三第(十八)項規定,未形成職工實際收入的企業食堂工作餐支出不列入繳費基數項目。
2018-11-20 16:13:51

您好,對的。
2017-06-11 17:39:21

你好,繳納基數不能往低調,只能往高調。
2020-07-23 09: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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