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閑置固定資產以后,固定資產該怎么核算呢?
翡翠
于2018-11-06 11:44 發布 ??2739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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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8-11-06 11:49
1.閑置停止,此停止為暫時性的。
2.“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預期不會再通過使用或處置為企業產生未來經濟利益。”此停止是永久性的。在會計上已經停止確認為固定資產,也不存在計提折舊的問題,稅法上也是不允許計提折舊的。所以,稅法上的“停止使用”無論是暫時性的閑置還是永久性的報廢轉出,都是不允許計提折舊的。
3.對于暫時性的閑置,預期通過使用還會為企業產生經濟利益。在會計處理可以計提折舊 。而稅法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是不允許計提折舊的。
附注:對于永久性的閑置,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二十一條規定:“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 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
(三)“不再使用的閑置資產”此停止是永久性的,沒有停止期間。有停止期間的閑置,無論是一年,還是一個月,都只是暫時性的,即會計上允許計提折舊,稅法上不允許計提折舊。
(四)根據以上分析,上市公司為了增加會計利潤將變為停止使用不再計提折舊,只能是對企業資產不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情況下。這種會計處理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六章 披露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六)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之規定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翡翠 追問
2018-11-06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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