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煩解釋下這道題。。行使追索權怎么會有清嘗之日呢?清嘗日不是只有再行使追索權的人才有嗎?
答: 首先題目中問的是可以追索的金額,那當然是清償日之前的利息加上欠的本金了。其次,這個是書上的原話,可以去翻一下書
這道題答案對嗎?再追索權的時效期間為3個月。起算日為自清償之日或被起訴之日。所謂清償之日,是指再追索權人自己所進行的清償之日;清償日為6月15日,再追索日不應該是9月15日嗎?
答: 你好,找一般前手再追索是3個月,但是找出票人不是的,答案是正確的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A.√B.×參考解析:本題的表述是正確的。注意:追索權一般是包括最初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老師請解釋下題目,不太理解,什么是追索權,為什么要追索收款人呢,什么叫最初追索權和被追索權呢?
答: 追索權,即指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現時,持票人得請求其前手償還匯票金額及有關損失和費用的權利。追索權是在票據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法律賦予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