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再簽一個協議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有用嗎
超越平凡
于2018-07-20 09:40 發布 ??1485次瀏覽
- 送心意
王雁鳴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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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沒有用的,如果有用的話,擔保人合同也就不起作用了。
2018-07-20 09:41:54

那你這個就寫一個三方協議就行了
2019-10-08 13:27:36

沒有責任地,丙方只為原合同擔保,現在取消了
2020-04-30 16:48:39

學員你好,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合同
2022-04-12 22:12:53

擔保法明確規定了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還規定了有反擔保的情況下,擔保人可以要求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但是在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因自己的過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是否還能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法對此沒有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擔保人因無效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允許追償的理由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原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最終責任人,不允許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不符合公平原則。允許擔保人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是,擔保合同與反擔保合同如同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一樣,擔保合同無效導致反擔保合同無效,也如同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一樣,反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條件是反擔保人有過錯,反擔保人的過錯應當與擔保人的過錯情形相同,即反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或者為無效主合同的成立起過中介作用或其他促進作用。
由于訴訟主體不同,擔保人對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需另行提起訴訟。
2020-07-31 11: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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