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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a! (*╯3╰)
于2018-07-04 11:53 發布 ??5414次瀏覽
崔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18-07-04 12:43
這一塊兒沒有明確的政策口徑和標準。 一般來說,財稅[2011]100號文件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一般是指耗用的水、電、氣、機器設備等的進項。例如,既用于軟件生產有用于其他貨物生產的電腦、質檢設備、不動產等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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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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