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動管理規章制度模板沒
zr
于2018-06-25 11:53 發布 ??612次瀏覽
- 送心意
QQ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06-25 15:55
1 目的
為規范勞動力管理,保持良好的生產、工作秩序,提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發揮人力資源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提高全員勞動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生產經營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
2 適用范圍
全體員工。
3 在崗職工勞動管理
3.1 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
勞動合同文本應統一集中保管,單位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勞動合同管理工作,落實勞動合同管理責任,管理人員調整時要做好勞動合同文本交接。
3.2 日常勞動管理
凡公司決定的職工正常調轉、崗位變動,職工本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崗工作;不服從調度者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3.3 長期病假職工管理
對于長期病假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實行醫療期的規定。對于以病假為由從事其他有收入活動的職工,企業將按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對因病或非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4]50號)要求的,由本人申請,可辦理退職手續。
4 職工考勤、請假管理
4.1假類、假期、待遇
4.1.1公假
4.1.1.1 因公負傷不能工作的;
4.1.1.2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及職工經組織批準送往健康療養的。
4.1.3婚假
職工本人結婚,可給婚假,婚假假期為三天;男職工25周歲、女職工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婚假為10天;職工再婚的,婚假為三天。男女一方在異地,需要到異地結婚的,可另加路程假,婚假期間工資照發,因故超假按事假處理。男女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的,除享受十天婚假外,工資、獎金照發,按出勤對待。
職工在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期間,不享受婚假待遇。
4.1.4喪假
職工下列親屬死亡,可給喪假。祖父、祖母、父、母、配偶、子女、外祖父、外祖母、養父母、岳父母、公婆和非本人供養的弟、妹等。
喪假假期為三天,到外地辦喪事的可另加路程假。喪假期間工資照發,因故超期按事假處理。
4.1.5產假
女職工生育或孕期小產的給產假。
產假期限
4.1.5.1 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為一百五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4.1.5.2 其它情況生育的,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
4.1.5.3剖腹產、難產的職工,經醫院開據證明,在原有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
4.1.5.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4.1.5.5女職工懷孕不滿二個月流產時,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二十天的產假;懷孕滿二個月不滿四個月流產時,給予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4.1.5.6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按病假處理。
4.1.5.7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屬計劃生育范圍內的產假,工資、獎金照發,按出勤對待。
4.1.7護理假
4.1.7.1女職工符合晚育條件而生育的,給予男方七天護理假。
4.1.7.2一方接受計劃生育手術,需要另一方照顧的,給予七天護理假。
假期期間工資、獎金照發,按出勤對待。
4.1.8病假
4.1.8.1職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公負傷,經指定的醫務部門開據證明不能工作的,(急診另有規定)準予病假。病假期限根據醫務部門的診斷核給,其工資待遇按下列標準發給:
4.1.8.1.1 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為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
4.1.8.1.2 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為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4.1.8.1.3 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為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1.8.1.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為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4.1.8.1.5連續工齡滿八以上的為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百;
4.1.8.1.6 非工會會員的病假工資按上述標準減半發給。
4.1.8.1.7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息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標準為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如病愈需要復工的,經指定的醫務部門開據復工證明,經人事教育部批準可以復工,試工期為二個月,在試工期內累計休息半月以上者,停止試工,停發病假工資,發給疾病救濟費。試工期滿,連續工作二個月以上者,再次生病休息時間,可重新累計計算。
4.1.8.2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滿六個月后,由所在單位填報“病、傷人員登記審批表”一式二份,復工時由所在單位填報“病、傷人員復工登記審批表”一式二份(附醫務部門證明)。
4.1.8.3領取疾病救濟費的時間,不能超出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醫療考核期。
4.1.9事假
4.1.9.1凡屬職工個人事項,必須本人親身料理的,可核給事假。
4.1.9.2事假期限
4.1.9.2.1根據本人及生產單位情況確定事假期限,事假期間扣發工資;
4.1.9.2.2管理人員在每季度內請事假不超過二天的工資照發。但此項假期季度之間不能串用。
4.1.9.2.3事假期間遇有法定假日和公休日,予以扣除。
4.1.10探親假
4.1.10.1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與配偶或父母分居異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4.1.10.2探親期限
4.1.10.2.1職工探親配偶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4.1.10.2.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4.1.10.2.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4.1.10.2.4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可根據實際需要核給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己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4.1.10.3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假,見習期滿轉正后始可享受。上半年轉正的當年可以享受,下半年轉正的,下半年度開始享受。
4.1.10.4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個白天的,不享受探親假。
4.1.10.5享有休假制度的教職員工及其他職工,不享受探親假。
4.1.10.6出國探親的職工,從取得護照簽證之日起,給假半年。到港、澳、臺探親的職工,從取得當地公安部門批準之日起,給假三個月(往返路途所需時間在內)。
4.1.10.7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超假期的按曠工處理。
4.1.10.8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報銷。己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負擔,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4.1.10.9去港、澳、臺及國外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國內路段路費報至出入境口岸,國外路段由職工自理。
4.1.12哺乳假
對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給予哺乳假二次,每次三十分鐘,每多哺乳一個孩子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4.2批準權限
4.2.1班長有權批準所屬職工一天以內的事假。
4.2.2基層單位、機關部室領導有權批準所屬職工的產假、婚假、喪假、節育假、護理假、動遷假、哺乳假、職工休假、病假和三天以內的事假。
4.2.3除上述假類外,其它假一律由基層單位、機關各部室提出意見報公司人事教育部審批。
4.2.4中層以上干部請假一律報總經理批準。
4.3請假手續
4.3.1職工請假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登記簿,需報公司人事教育部審批的還應填寫請假單一式二份,留存一份,批復一份。
4.3.2職工請病假必須持指定醫院(婦產科、計劃生育研究所、各種精神病、傳染病院除外)開據的診斷證明,否則一律不予給假。到其它醫院就醫的急診假條,有效期一天。需要繼續休息或治療的,仍需到指定的醫院就醫或開據診斷證明。
4.3.3 傷、病休需復工的,必須持有指定醫院開據復工證明。
4.4職工在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期間原則上一律不給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本人料理的,經領導批準,請假限在七天之內工資補貼照發,超過七天的按日扣發工資。
4.5請假管理
4.5.1凡職工請假到外地,因病超過假期的必須取得當地鄉以上,部隊團以上,城市縣團級以上醫務部門證明,按病假處理。因交通事故超過假期的,須取得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后,按事假處理。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
4.5.2對六個月以上病休人員,各單位應加強管理,定期家訪和組織他們定期檢查。對利用病休時間從享有報酬勞動的,經勸告教育不聽者,給予辭退。
4.5.3 各種假條、診斷書等基礎資料應做好保存,以備查核。
4.5.4職工請假要做好記錄,零星假按月累計滿八小時或一個工作班的,按一天假期計算。
4.5.5各單位每月二日前向公司人事教育部報未被使用工時報表,報表時表內相關內容要認真填寫齊全。
4.5.6六個月以上病休人員及職工年休假的假期在計算出勤率時予以扣除。
出勤率=統計期內實際工作日數(扣除加班工作日)/統計期內制度工日×100%
統計期內系指月、季、年本單位所有職工的實際出勤日數。
制度工日系指月、季、年的實際天數,扣除法定的公休日、節假日。
5 職工獎懲辦法
5.1嘉獎
5.1.1職工在安全生產、文明服務、企業管理、生產建設和增強企業經濟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以及為公司爭得榮譽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5.1.2職工在見習期、學徒期、試用期由于刻苦鉆研技術業務,工作業績突出,確實達到轉正定級水平的給予提前轉正定級。
5.1.3對在服務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領導機關表彰的單位獎勵一千至五千元;個人獎勵三百至五百元;在市級報紙、電臺、電視臺點名表揚的單位獎勵三百至五百元;個人獎勵一百至二百元。
5.1.4在上級組織評比時,榮獲集體或個人光榮稱號的,給予單位三百至五百元;個人一百元的獎勵。
5.1.5總經理有權隨時決定給予有貢獻的職工獎勵。
5.1.6受獎的單位、職工填寫《單位、職工獎勵審批表》按審批程序上報審批。
5.2懲處
5.2.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5.2.1.2領導者對本單位、本部門違章違紀,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置若罔聞,不報告、不制止、不批評、不處理的;
5.2.1.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無證駕駛造成生產事故、人身傷害事故或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五百元及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5.2.1.4在生產工作中不服從領導,不聽從指揮調度,拒不接受任務,二天內不到崗工作的。
5.2.1.5由于管理混亂或工作不負責任,致使生產和建設發生質量、技術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五百元及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5.2.1.6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企業財產被貪污、盜竊、詐騙、丟失、浪費,造成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五百元及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直接責任者;
5.2.1.7不問需求和可能,不顧物資的質量低劣或質次價高盲目購進,造成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五千元及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直接責任者;
5.2.1.9盜竊、變賣生產器材及其它物資,竊為私有,折合人民幣在二百元及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5.2.1.10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一千元至三千元,超過三個月未歸還,以及用支票套取現金在五百元及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5.2.1.11貪污、受賄、索要或利用其它非法手段謀取私利總額折合人民幣一百元及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5.2.1.12不執行保密制度,丟失、毀損機密文件檔案或泄漏企業機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5.2.1.13由于本人工作失誤、玩忽職守給用戶帶來經濟損失,損壞企業信譽的;
5.2.1.19違反防火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在五百元及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5.2.1.21年內曠工累計十天,連續曠工五天以下的;
5.2.1.24因盲目同無資金或無貨源的另一方進行購銷活動而被詐騙,造成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五千元及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5.2.1.25對倉儲物資不執行入庫在庫保管,致使大量倉儲物資霉爛變質,失火、被盜,造成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在五千元及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5.2.1.28其它違章、違紀構成行政警告、記過處分的。
6 辭退違紀職工辦法
6.1職工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1.1無故遲到、早退,一個月內累計達十次或一個季度累計達二十次的;
6.1.2擅離工作崗位,一個月內達四次或機要部位擅自離崗造成嚴重后果的;
6.1.3消極怠工,出工不出力,連續四個月或一年內累計六個月無正當理由完不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的;
6.1.4病事假期間在外從事有報酬活動,經批評教育仍然無效的;
6.1.5待崗人員拒不參加培訓、不服從管理、違反本辦法或經過培訓后,考核不合格,再培訓,考核仍不合格的;以及經二次待崗培訓,第三次上崗后又待崗的人員。
6.1.6服務態度、工作作風惡劣,嚴重損害用戶利益,影響企業信譽的,一年內發生三次企業定為有理由申告的或在市級以上報刊受到二次批評的;
6.1.7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私自動用生產設備一年內兩次以上的;
6.1.9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生產工作和社會秩序或道德敗壞、誣陷他人造成嚴重后果的;
6.1.12挪用公款,金額在五千元及以上超過六個月未歸還的;
6.1.13貪污公款三千元及以上的;
6.1.14利用工作便利,騙取用戶錢財達五百元及以上的;
6.1.15違反防火規定,釀成火災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數額五萬元及以上的主要責任者;
6.1.16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或私自動用車輛、儀器設備造成重傷以上事故、設備事故或經濟損失在一萬元及以上的;
6.1.18由于管理混亂,致使企業財產被貪污、盜竊、詐騙、丟失、浪費,造成經濟損失五萬元及以上的主要責任者;
6.1.19未經公開招標私自盲目購進質次價高的物資,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在五萬元及以上的;
6.1.21盜竊變賣器材、設備、材料等物資折合人民幣一千元及以上的;
6.1.22未經公開招標私自同無資金或無貨源的另一方進行購銷活動而被詐騙,造成經濟損失五萬元及以上的;
6.1.23對倉儲物資不執行入庫在庫保管制度,使大量倉儲物資霉爛、變質、失火、被盜,造成經濟損失在五萬元及以上的;
6.1.25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三十天的;
6.1.26職工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判刑、勞動教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