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為50萬元,原來購進時財產原值為30萬元,稅費2萬元,離婚析產時各占50%;但分割時分給女方,女方用20萬換得男方50%的所有權。如果女方再次轉讓房屋,財產轉讓應納稅所得額為50-【(30+2)×50%】=34萬元,還是50-【(30+2)×100%】=18萬元? “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這里面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不明白是離婚析產時的比例50%,還是最后再次轉讓時轉讓者所有權100%?
Aporia
于2025-02-02 15:21 發布 ??193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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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粒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5-02-02 15:30
在這個問題中,我們需要明確“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是指哪個時點的比例。
首先,根據問題描述,“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這里的“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應當是指轉讓時轉讓者實際擁有的房屋所有權比例。
接下來,我們分析女方的房屋所有權變化:
1. 離婚析產時,房屋原值30萬元,稅費2萬元,總價值32萬元。雙方各占50%,即女方此時擁有50%的所有權,對應的財產原值為16萬元(32萬元 * 50%)。
2. 女方用20萬元從男方處購得剩余的50%所有權,此時女方擁有100%的房屋所有權。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女方再次轉讓房屋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基于她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時的總成本來計算。
女方取得100%所有權時的總成本包括:
? 離婚時分割得到的50%所有權對應的成本:16萬元(按原值和稅費計算)
? 從男方處購買剩余50%所有權支付的費用:20萬元
因此,女方再次轉讓房屋時,其財產原值應為36萬元(16萬元 + 20萬元)。
然而,根據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我們只需要考慮轉讓者實際支付的成本。在這里,女方實際支付的成本(即她取得房屋所有權時的總成本中與她轉讓收入相對應的部分)是她擁有50%所有權時的成本(因為她是從這個比例開始,通過購買達到了100%的所有權)乘以她最終轉讓的100%比例,但考慮到稅法允許按照轉讓時實際擁有的比例來扣除原值,且女方在轉讓時擁有100%的所有權,我們可以簡化計算為:按照她初次取得房屋時(離婚析產+后續購買)的總成本來扣除。但這里的關鍵是理解“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在計算原值扣除時的作用。
由于女方在轉讓時擁有100%的所有權,且她取得這100%所有權的過程中,實際支付的成本是36萬元(基于她取得50%時的成本和后續購買的成本),但按照稅法,她可以扣除的是她初次購置(包括析產分配和后續購買視為一個整體過程)時對應比例的成本。不過,在這個特定情況下,因為最終轉讓的是100%所有權,且我們關注的是最終轉讓時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所以可以直接用總成本36萬元(如果視為一個連續過程)來對比轉讓收入50萬元,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36萬元并不是簡單地(30+2)*100%,而是考慮了女方后續購買的成本。
但嚴格按照稅法條文理解,“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這句話中的“初次購置”和“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應當是指轉讓行為發生時,轉讓者最初獲得該比例所有權時的成本。在這個案例中,如果我們將女方的行為看作是兩個階段(離婚析產獲得50%,然后購買剩余50%),那么在計算她轉讓100%所有權時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理論上應當分別考慮這兩個階段她所支付的成本。但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可能會允許納稅人按照一個連續的過程來處理,即考慮她取得100%所有權時的總成本。
不過,為了直接回答問題中的計算選項:
? 如果嚴格按照“轉讓時轉讓者實際擁有的房屋所有權比例”來追溯其初次購置成本,并且認為女方在轉讓時擁有的100%所有權是基于她之前所有行為的累積(包括離婚析產和后續購買),則我們應當考慮她取得這100%所有權時的總成本(雖然這里有些理論上的爭議,因為“初次購置”一詞可能引發不同的解釋)。但在這個特定情境下,為了簡化計算和理解,我們可以認為女方轉讓時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是基于她取得100%所有權時的總成本(包括析產分配的成本和后續購買的成本,如果視為一個連續過程)與轉讓收入的差額。
? 因此,不是簡單地用(30+2)*50%或(30+2)*100%來計算扣除的原值。實際上,女方轉讓時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當基于她取得100%所有權時的總成本(如果視為連續過程則為36萬元,但這里需要注意稅法可能的具體執行規定)與50萬元的差額。
然而,為了直接對應問題中的選項,并且如果必須在這兩個選項中選擇一個更接近的,那么考慮到女方最終轉讓的是100%的所有權,且我們關注的是她轉讓時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更合理的做法可能是基于她取得這100%所有權時的成本(如果視為連續過程)來扣除原值,即選擇更接近于50-【(30+2)×100%的調整值(但實際上應考慮女方后續購買的成本)】,但這里的18萬元顯然沒有考慮女方后續購買的成本,所以不是正確答案。而34萬元這個選項,如果理解為是基于女方取得100%所有權時的總成本(包括析產分配的成本和后續20萬元購買成本,即36萬元,但考慮到稅法可能允許的扣除和計算方式,這里需要稅務專業判斷)與轉讓收入的差額(并進行了適當的調整以符合稅法規定),則可能更接近正確答案(但具體還需根據稅法具體規定和稅務機關的解釋來確定)。
但重要的是要理解,這里的計算并不是簡單地基于(30+2)*50%或(30+2)*100%,而是需要考慮女方取得房屋所有權時的總成本和轉讓時的具體情況。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專業稅務人員或稅務機關以獲取準確指導。
綜上所述,如果必須在這兩個選項中選擇,且考慮到女方最終轉讓的是100%所有權,并且我們是在嘗試理解稅法規定下的計算方式,那么34萬元這個選項可能更接近一個考慮了女方取得100%所有權時總成本(如果視為連續過程并進行了適當調整以符合稅法規定)與轉讓收入差額的計算結果(但請注意,這里的解釋和選擇是基于對稅法規定的理解和嘗試解答問題,并非專業稅務建議)。然而,最準確的計算方式和結果應當依據具體的稅法規定和稅務機關的解釋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