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知識點: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2017-05-08 14:5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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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1)起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勝訴權

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解釋1】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解釋2】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相關鏈接】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3)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債權人的債權并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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