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公司購買境外公司股權是否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因此,中國境內公司要購買境外公司的股權是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但可能存在間接股權轉讓的問題(如實際轉讓為中國境內企業股權),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判定。
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辦稅地代扣代繳義務
當然有,尤其是股權轉讓方為非居民企業時,股權受讓方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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