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立項是否允許合并計算土地增值稅

2019-05-16 16:03 來源:網友分享
2770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完成或滿足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條件,需要清算并繳納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同一個項目中如果包含住宅和其他類型的用房,同一立項是否允許合并計算土地增值稅?

同一立項是否允許合并計算土地增值稅

第一,同一清算單位中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非住宅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普通標準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兩類分別核算,對普通住宅分別核算后的增值率未超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納稅人也可以直接選擇合并計算土地增值稅。

第二,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分別核算,并非是要求在會計處理上要分別核算,而是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當分別計算。即應分別計算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收入及扣除項目。在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扣除項目的分攤上,應當參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即可按占地面積計算分攤,或按建筑而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第三,土地增值稅清算中,不同清算單位出現的負增值當然是不能相互抵減,但同一立項且在同一時間開發的,應當是作為一個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對一個清算單位中包含有普通住宅及其他商品房的,并且納稅人對普通住宅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的,如果普通住宅的增值額為負增值,則可以沖減同一清算單位其他商品房的增值額。另外,如果普通住宅的增值率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當與其他商品房一并合并計算土地增值稅。

同一立項是否允許合并計算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是以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確定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是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的基礎。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的確認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該規定在具體實踐中顯然難以操作,因為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清算單位,完全依賴于納稅人的會計核算,而會計核算并非完全是按照立項來確定成本核算對象,以納稅人確定的會計核算對象,不僅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的口徑難以統一,同時很容易被企業借此規避土地增值稅。

為了統一土地增值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明確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作為清算單位,但對于同一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以分期開發的項目為清算單位。該清算單位確認的政策一直沿用至今。也就是說,土地增值稅應當是對一個清算單位是否有增值來汁算繳納土地增值稅。而并非是就一個清算單位中的某一部分是否有增值來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同一立項是否允許合并計算土地增值稅?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對土地增值稅有了更多的理解,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運用土地增值稅繳納稅款。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