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業的增值稅退稅是否屬于免稅收入
答:目前,納稅人對增值稅退稅收入在財務處理的認知上可以歸納有三種情況:一種是認為該收入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應作為不征稅處理;一種認為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二條第二款中"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對這部分退稅收入應作為免稅收入處理。還有一種看法認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這一部分收入不屬于免稅收入,也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應作為應稅收入處理。那么,到底該如何看待這一政策性問題?現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分析和理解:
首先,從企業所得稅法的法條來看,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將收入總額定義為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并對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作出了明確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對照以上法條,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對民政福利企業的增值稅退稅肯定不屬于免稅收入。
其次,從不征稅收入的內涵和范圍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的不征稅收入中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根據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是否屬于其他不征稅收入范疇呢?
第三,從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資金性質來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作為財政性資金處理,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資金屬于財政性資金,那么是否符合不征稅收入的確認條件呢?
第四,從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用途來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均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另外,民政福利企業減免稅規定,從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從國務院到相關部委,都有一系列相關的專門文件,對這些減免稅用途和管理也有相應的要求,只要企業能夠單獨核算反映,就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因此,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作為免稅收入處理的法理依據肯定是不存在的,如果你單位能夠提供相關的文件并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則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否則應一律作為應稅收入處理。
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賬務處理?
答:增值稅業務:
銷售: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進貨:
借:庫存商品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等
月末轉賬: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先征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后退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福利企業有應納稅所得額,就應交企業所得稅。
所不同的是,福利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發放給福利(殘疾)人員的工資可以作為可扣除項目雙倍扣除(一般企業只能扣一次,福利企業可以扣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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