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購商品的賬務處理
答:例:某鋼鐵廠委托某鐵精粉集中產地的A有限責任公司購買鐵精粉,預付貨款100萬元。A有限責任公司購進鐵精粉后按實際購進價格向某鋼鐵廠結算,并將銷貨方開具給某鋼鐵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原票轉交給某鋼鐵廠。共支付價稅合計金額93.6萬元。另按5%扣手續費4.68萬元,并單獨開具發票收取,收取的4.68萬元的手續費即為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賬務處理如下:
收到其它應付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0
貸:其它應付款 100
轉交代購貨物時:
借:其它應付款 93.6
貸:庫存商品 93.6
收取手續費時:
借:其它應付款 4.68
貸:其它業務收入 4.68
借:其它業務支出 0.234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0.234
將剩余款退還委方時:
借:其它應付款 1.72
貸:銀行存款 1.72
委托代銷商品業務中稅務處理
代銷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銷售委托方的貨物,并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代銷貨物有以下三個特點:①代銷的貨物,其所有權屬于委托方;②受托方按委托方規定的條件出售;③商品的銷售收入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續費。在這項業務中會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務處理。在雙方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下,可以對雙方的處理方法作如下分析。
1.受托方只收取手續費,嚴格按照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托方以委托方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必然導致同一業務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一般情況下,受托方交納的增值稅額為零。同時,對受托方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為向委托方提供的勞務報酬并交納營業稅
2.受托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與委托方按協議價結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這種代銷商品業務可以視同買斷的一種情況。委托方同樣要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托方以委托方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但其銷項稅額應按實際售價與增值稅稅率的乘積計算得出,并開具相應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如果受托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仍與委托方按原協議價結算,以商品差價作為經營報酬,則此差價構成了代銷商品的手續費,則對此差價(不包括增值稅)不應再征收營業稅。
3.受托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與委托方按協議價結算,另外收取手續費。這種代銷商品業務可以視同買斷的另一種情況。雙方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與第二種情況相同。對營業稅的處理方法是,如果受托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仍與委托方按原協議價結算,另外收取手續費。那么仍要對受托方的手續費收入部分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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