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工資如何申報個稅?
在補發工資的當期(月),將"當期應發工資"和"補發工資"合計數作為申報系統中的"收入額";將"當期(月)應納稅額"和"應補繳稅額"的合計數作為申報系統的"應納稅額",其他項目據實填寫,倒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并填入申報系統"應納稅所得額",差額在填入申報系統中的"其他扣除".
這樣申報,申報系統不會出現滯納金,也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特別提示,扣繳義務人須將相關工資薪金的發放、補發資料備齊,以務稅務機關核查.
稅務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系的其他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和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個人所得稅法的"工資薪金所得"對應為企業所得稅法的"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法強調的是"實際支付",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個人所得應當為"實際所得".只要員工在發放工資的當期繳納(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在補發工資的當期補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就不存稅款"滯納"的情形,因此,也無須交納滯納金.
從法理上講,如果員工人個只取得(公司實際支付)80%的工資,讓員工個人申報交納100%工資的個人所得稅,不符合稅法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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