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文化事業建設費起征點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七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8年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賬務處理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國務院為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而對廣告、娛樂行業開征的一種規費.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或營業稅取得的營業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并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征收廣告服務業的增值稅、娛樂業的營業稅時一并征收.
賬務處理:
1直接繳納的
借管理費用--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2先計提后繳納的
借管理費用--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應交稅費---文化事業建設費
借應交稅費---文化事業建設費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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