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合同補償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 號--職工薪酬
第六條 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庫存現金
相關政策:
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于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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