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代開的專票作廢怎么做會計分錄?
當月作廢不需要開紅字,只需要在作廢的發票上蓋"作廢"字樣,只有發生當月銷售發票,下月退貨或要沖銷上月的發票才能開據紅字發票.
應根據開具紅字增票,倉庫開具紅字入庫單;財會根據倉庫單,填制憑證,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
貸:庫存商品(紅字)
稅務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怎樣作廢?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作廢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全部聯次注明"作廢"字樣或加蓋"作廢"戳記作廢;二是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廢.
前者比較簡單,后者手續相對繁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對專用發票作廢、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出詳細規定,增加了購買方取得已開具專用發票再要求作廢的許多限制條件,給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帶來一些不便.那么,購買方如何把握政策,達到既能按實際情況作廢專用發票,又不至于產生稅收風險呢? 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條件的規定如下,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有誤,發票聯、抵扣聯尚未交付給購買方的,可當月即時作廢.除此外,對開出的專用發票再作廢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二是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三是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對這些條件,購買方需要格外關注.對當場取得專用發票的,認真審核,發現錯誤立即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對事后取得專用發票的,對照上述作廢條件,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關于稅局代開的專票作廢怎么做會計分錄的問題,上述文分情況進行了解答,在會計的日常工作中,也需要做到分情況處理問題.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