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時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以上折舊年限是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實際會計處理如果超過上述折舊年限,不需要調整,低于上述折舊年限需要進行調整.
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食品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特殊情況:
一、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如果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帳,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當期計提的折舊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處理.
二、處于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將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更新改造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轉為固定資產后,再按照重新確定的折舊方法和該項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計提折舊.
三、因進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照提折舊,計提的折舊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關于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時間規定,上述文章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了解答.除此之外,文章還闡述了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和特殊的情況.本文的解答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