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賠償款如何進行所得稅抵扣?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所稱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發生意外事故,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的工傷賠償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應當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如勞動保障、保險、法院等部門與之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及賠償款支付憑證、員工家屬收取賠償款后的簽字證明等資料,辦理稅前扣除手續.
賠償款是否需要做進項稅轉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如果運輸公司實運數量與裝貨數量的偏差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則屬于非正常損失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收到的賠償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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