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購企業資產稅務上怎么處理?

2018-08-28 09:3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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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資產在企業的運營中是十分常見的.關于這類的會計問題也比較多.那么政府收購企業資產在稅務上應該怎么進行處理呢?針對這一問題,會計學堂的老師作出了回答,感興趣的話,就接著往下看吧!

政府收購企業資產稅務上怎么處理?

(一)股權收購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文規定,企業股權收購重組交易的稅務處理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相關交易應采用以下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第一,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第二,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第三,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收購企業和被收購企業股東具體涉及下列所得稅問題.

收購企業涉及的所得稅處理

(1)支付對價涉及的所得稅處理.當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時,雖然財稅〔2009〕59號文未明確規定應確認所涉及非貨幣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但由于資產的所有權屬發生了變化,收購企業應按稅法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

(2)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計稅基礎的確定.由于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無論是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均是按公允價值支付的,因此按照所得稅的對等理論,依據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收購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

政府收購企業資產稅務上怎么處理?

(二)股權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文規定,股權收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②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③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④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股權收購,收購企業和被收購企業股東具體涉及下列所得稅問題.

收購企業涉及的所得稅處理

(1)支付對價涉及的所得稅處理.收購企業支付非股權對價涉及的所得稅問題,同前面所述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這里應注意的是,財稅〔2009〕59號文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僅涉及股權支付應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還涉及收購企業支付非股權對價的所得稅處理,但無論是一般性稅務處理還是特殊性稅務處理,凡收購企業支付對價涉及非股權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均應按稅法規定確認其轉讓所得或損失.

上述文章針對政府收購企業資產稅務上怎么處理的問題分成了兩大部分來進行解答,一般性處理與特殊性處理,并根據相關的文件政策加以闡述.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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