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閑置費的會計處理應該怎樣做?
土地閑置費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按照規定動工建設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的閑置土地的費用.
土地閑置國家未收回的,計入施工項目成本(在建工程等,這個要根據用途自己確定)
被國家無償收回時,可計入損益類科目(如管理費用或其他支出等)
土地閑置費的征收:
(1)在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閑置一年以上按出讓金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
(2)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土地閑置費計入"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
土地閑置費的稅務處理:
在土地閑置費的涉稅處理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而繳納的土地閑置費,計入成本對象的施工成本;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稅收規定在稅前扣除.同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不得扣除,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因此,納稅人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土地閑置國家未收回的,計入施工項目成本(在建工程等,這個要根據用途自己確定)
被國家無償收回時,可計入損益類科目(如管理費用或其他支出等)
關于土地閑置費的會計處理應該怎樣做的問題,上述文章根據國家是否收回的情況來進行了解答,并根據相關規定闡述了其稅務上的處理.本文解答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