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出售設備會計分錄
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事業單位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先將其轉入待處置資產,待實際出售時,再相應減少"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同時通過"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凈收入"科目核算出處置收入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后的凈值,并將其作為"應繳國庫款"在日后上繳國庫.
具體分錄如下:
出售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置資產:
借: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借:累計折舊(已提折舊)
貸: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賬面余額)
實現出售出售固定資產其對應的固定基金:
借:固定基金--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資產折耗(已提折舊對應的資產折耗)
貸: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出售過程發生相關稅費支出:
借: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凈收入)
貸:應繳稅費、銀行存款
出售固定資產取得價款收入:
借:銀行存款等
貸: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凈收入)
出售所得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的凈收入:
借: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凈收入)
貸:應繳財政款
關于事業單位出售設備會計分錄的做法,根據相關的事業單位的制度規定,應該先要轉入待處置的資本,然后再做相應的分錄.你學到了嗎?感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