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營收入分成如何納稅?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即合作、合資方,下同)分配開發產品的,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銷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二)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分配項目利潤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
2.投資方取得該項目的營業利潤應視同股息、紅利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直接投資包括股本資本、再投資收益及其他資本.股本資本包括所持有公司的股本,附屬及聯營公司的股票.再投資收益是指投資者從其附屬或聯營公司應得但未以股息形式分發的利潤.其他資本主要涉及公司之間長期或短期的債務交易,包括母公司與其附屬公司、聯營公司及子公司之間的借貸.
直接投資中,股本投資可以取得股息、紅利,屬權益性投資;借貸投資則可以取得利息,屬債權性投資.
由于權益性投資的股息紅利所得是被投資企業的稅后所得,因此,根據消除雙重征稅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但借貸投資產生的利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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