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員工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怎么處理?
臨時工人員為企業臨時提供勞務,屬于營業稅的納稅人,在提供勞務后,應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并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憑稅務機關開具的正式發票,作為原始憑證據以入賬,并支付勞務費.如果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企業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這部分勞務支出,按規定可以獲得稅前扣除.
與企業具有"雇傭關系"的臨時人員,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提供應稅勞務的范疇,不征營業稅.由于存在雇傭關系,企業對臨時人員的工資支出,可以憑自制憑證(工資表) 作為合法的原始憑證據以入賬.當臨時人員的月工資超過了稅法規定的免征額(月收入800元)時,企業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19條的規定,"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由此可見,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也將臨時人員作為計算計稅工資職工人數的范圍.
舉例說明:
某公司聘請企業外甲、乙、丙三名人員為企業進行產品宣傳,按照其散發宣傳品的數量計算報酬.一個月后,甲、乙、丙3人,分別取得收入3000元、4000元、5000元.公司支付勞務費時,采取臨時人員工資表的形式進行發放.稅務機關檢查后認為,這三名人員屬于企業外人員,應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據以入賬,并認定公司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情形,決定對公司處以5000元罰款.公司認為,甲、乙、丙三人屬于企業的雇員,臨時人員工資表屬于合法的原始憑證.
處理上述案例的關鍵問題在于,企業與外聘人員之間究竟是否具有"雇傭"關系.如果沒有"雇傭關系",說明稅務機關的做法是正確的.如果存在"雇傭關系",則說明公司的理由是正確的,不應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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