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和法人股東有什么區別
企業法,是指調整企業在設立、組織形式、管理和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法律的角度講,企業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經濟組織.
企業法是以確認企業法律地位為主旨的法律體系,因此,廣義企業法應當是規范各種類型企業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包括按企業資產組織形式劃分的公司、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也包括按照所有制形式劃分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以及包括按照有無涉外因素劃分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等.目前中國現行企業法對上述不同類型的企業都有所調整.
法人是企業的負責人,股東只是公司的資金投入者.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長(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來擔任的.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利.在跟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才有效.
股東是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并享有收益分配權、重大經營決策權、選擇經營管理者的權利. 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行為構成公司的代表行為,并在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從事活動,可以由董事長、經理擔任.
1、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2、法人股內東亦稱單位股東,是指以公司或集團(機構)名義占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一般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法人均有權對公司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而沒有專門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股東大會相關內容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于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于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
我國采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0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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