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期4月份的工資應該在幾月份申報
1、"所屬期":填寫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稅所得的時間,即收入發放的月份.
2、"收入所屬期間(起)"、"收入所屬期間(止)":是指納稅人該項所得的所屬期間.(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可以通俗解釋為個人取得該項收入而付出勞動的期間;對于稿酬所得是指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的時間,對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是指納稅人為取得的該項所得而提供使用權的期間.)
3、"稅款所屬時期":是指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產生納稅義務的時間.扣繳義務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同時,納稅人因此產生應負擔的納稅義務,所以從時間角度看"所得期間"與"稅款所屬時期"是同一時間段.
9月申報的是8月實發的工資.個稅是以實際到手的數額來繳納的.你還沒有拿到錢,當然是不用繳個稅的.
這樣理解吧:你雖然是申報8月的個稅,但與你拿的是幾月的工資無關.
應該是以8月發放的工資收入來申報個稅.
但也可能有這種情況:
比如,7月應發工資也沒有發,在8月一起發.(有的單位一下子沒有現金來發,拖到再下個月發),但你的工資表已經做好了,在8月也已經把7月應該繳納的個稅申報和繳納過了.你在9月時,只要申報8月做的那張工資表的個稅了.
關鍵是:
你這個月沒錢發,但也要把工資表做好,應繳的個稅要繳掉,不然你合并申報個稅時,你的基數就大了,繳的個稅就要多.
案例分析
成功快車公司的工資發放政策為當月工資次月發放,比如8月工資9月發放,9月工資10月發放,以此類推.
這是最合規的一種做法,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從理論上看,10月-12月發放的工資稅款所屬期是也是10-12月,發放時候享受扣除5000政策.
從申報軟件設置上來看,10月-12月所屬期分別在11-1月申報,系統自動已經設置為5000扣除.
目前大部分企業都是這樣做,所以第一次申報扣除5000的個稅在11月,10月申報期還是申報的9月所屬期的稅款,也就是9月實際發放的工資,扣3500.
10月申報的就是9月稅款所屬期的,至于10月稅款所屬期的,只能等到11月申報,如果你選擇申報,系統無法通過,會提示未到申報期 ,因為你10月已經申報過了,不能重復申報兩次.
結合上文內容,不難知道,所屬期4月份的工資應該在5月份申報.大家也可以直接把4月所屬期的個稅零申報一次,等到5月再申報4月稅款所屬期的,相當于把之前缺失的一次零申報補回來,把申報順序調整回來.所屬期相關問題請查看會計學堂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