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能是子公司嗎?

2019-09-04 10:1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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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能是子公司嗎?關于這個內容,首先要告訴大家的是,小型微利企業是有一定的優惠政策的,因此很多子公司的財務就像知道自己是否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這個內容,歡迎閱讀!

小型微利企業能是子公司嗎?

不一定,兩者要求的條件不同.

1、僅從定義上來看,小型和微利是兩個條件. 小規模納稅人只符合小型一個條件.不一定符合微利條件. 2.小型微利企業規定的小型規模,要比小規模納稅人規定的規模大得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務務為主,同時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納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3)視同小規模納稅人,即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

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2)會計核算不健全的; (3)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 (4)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小規模企業,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5)個人; (6)非企業性單位.

小型微利企業能是子公司嗎?

"小型微利企業"明明符合條件,為什么不能享受優惠?

近日各地企業反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在申報所得稅季報時,"小型微利企業"為"否"且無法修改的問題.

原因分析:

從2019年第二季度開始,金三前臺根據總局要求修改校驗規則,企業所得稅季報所屬期,校驗規則如下:

A類: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中"總分機構類別(ZFJGLB)"為"非總分機構(0)",且"總分機構類型代碼(ZFJGLX_DM)"為"分支機構(2)"或"分總機構(3)"的,且特殊納稅人維護信息"特殊納稅人類型"不為:"中石油、中石化按照年度應納所得稅額50%比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省內按特定比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和"只申報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的,小型微利企業標識默認為"否",不可修改.

B類: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中的"總分機構類型代碼(ZFJGLX_DM)"為"分支機構(2)"或"分總機構(3)"的,且特殊納稅人維護信息"特殊納稅人類型"不為:"中石油、中石化按照年度應納所得稅額50%比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省內按特定比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和"只申報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的,小型微利企業標識默認為"否",不可修改,即,除特殊企業類型外,分析機構系統將直接判定為非小微企業,不能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分總機構解釋:二級分支機構下邊還有分公司的話,此二級分支機構為分總機構.

小型微利企業能是子公司嗎?上文介紹了這個內容的處理方式,這個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因為小型和微利是兩個概念,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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