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認繳注冊資本的風險
1、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以及第六十三條確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條件下,法院可以在個案中否認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判令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且否定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可以擴張適用于關聯公司。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泰來公司案以及江蘇徐工集團案中均將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擴張適用于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判令關聯公司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2、消解公眾對于皮包公司的擔憂,還在于有效地銜接《公司法》與《企業破產法》的關系。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根據該條規定,債權人申請企業破產或重整的條件相當寬松:只要債務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即可申請對該公司進行破產或者重整。而一旦債權人提出此種申請并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應指定管理人)。根據上述規定,債務人公司股東(出資人)便不再享有分期繳納出資的權利,而必須將所認繳的出資立即繳足。
3、對于債權人的保護還在于強化股東的清算責任。當公司經營陷入困難,出現公司解散事由時,必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無法自行組建清算組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公司債權人或者公司股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清算。對于公司賬冊丟失或者賬冊混亂無法進行清算或者無法進行全面清算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訴請法院追究相關股東的個人責任。
4、對于股東出資期限屆至,而以股東會決議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再行延緩繳納出資的,應當視其為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履行公司法所規定的減資程序。并責令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發布公告,債權人對此有權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現在公司注冊資本有認繳的,注冊資本是越高越好嗎
認繳不等于不繳,只是說創業初期可以暫時緩繳,章程規定是20年內將注冊資金實繳即可。認繳制沒有改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例如,公司如果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如因企業經營不善,而需申請破產清算。如果公司清算后,公司還存在100萬的債務無法償還,此時公司如果注冊資金只有50萬,那么股東的償還額度只要償還50萬即可,如果公司的注冊資金是100萬,則需要償還100萬。由此可知,注冊資金虛高,而股東自身承受能力不夠就會讓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通過提高注冊資本金額來獲取公司實力提升的想法,是不可取的。
有哪些認繳注冊資本的風險?當然這些認繳注冊資本風險也是可以通過相應的手段或是技術來進行規避的,會計如還不懂得規避的方法,又不想要承擔這些風險,不妨直接在線問問會計學堂老師來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