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財政性資金征稅條件放寬后的稅務處理?
稅[2009]87號文規定,企業取得的2010年12月31日后的專用性財政性資金,只能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才能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除時限需注意外,如果是從縣級以上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也不能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除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
因此,從以上規定來看,財稅[2009]87號文比財稅[2008]151號文的規定對企業來講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即企業取得的專用性財政資金計入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放寬,并且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資金的會計處理有哪些?
財政資金的分類
1.國家投資,應當作為權益,計入并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
2.資金使用后要求返還的本金,會計處理應當作為負債,計入借款或其他應付款處理,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借款或其他應付款。
3.企業取得的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其他財政資金,會計處理作為損益,原來有計入補貼收入的,現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
“專用財政性資金征稅條件放寬后的稅務處理?”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該怎么做了,征稅條件放寬是好事,大家要學會合理利用哈,如果有不明白的,可及時聯系會計學堂的答疑老師,只要你需要,老師一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