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苗木是否繳納印花稅?
自2008年11月1日起暫免征收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非普通住宅...
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绷砀鶕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因此,農產品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有銷售收入就交印花稅嗎?
不一定只要有銷售收入就交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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