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土地的入賬價值如何確立
燃
于2018-05-24 10:18 發布 ??1034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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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05-24 11:13
看看這個例題
問:甲公司是大型國有物流企業,適用新《企業會計準則》。2010年3月購得一塊土地(也于3月份交付),發生購價300萬元,平整土地費用50萬元,相關稅費10萬元。而后甲公司在該地塊建廠房,發生建安造價和裝修支出600萬元。2010年10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使用期限為2010年10月至2060年2月。該土地入賬價值如何確定?何時開始攤銷?攤銷期限是多少?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第四條規定,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二條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第四條“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中規定,來源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應超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期限。
《物權法》規定,與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
1、甲公司外購土地使用權用于自建廠房,作為一項權利,通常認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300萬元和按國家統一法規繳納的相關稅費10萬元,構成“達到預定用途”,即土地入賬成本310萬元;平整土地費用50萬元應在“在建工程——廠房”科目下歸集;
2、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向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為要件。但在不動產買賣中,買賣合同的效力與辦理登記沒有必然聯系。甲公司在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依據土地買賣合同可以確認“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3、來源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土地使用權,攤銷時應當在“不超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期限”內攤銷,即攤銷期限為2010年10月至2060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