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 年 6 月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乙公司銷 售商品,不含稅價格為 3000 萬元,成本為 2 500 萬元,商品已經發出;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 代銷清單,甲公司也未對該業務進行增值稅處理。 要求:甲公司增值稅處理是否正確、說明理由、如何處理。
緊張的灰狼
于2023-10-17 12:43 發布 ??608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3-10-17 12:45
甲公司在2021年6月采用了支付手續費的方式委托乙公司銷售商品,但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未收到代銷清單,也未對該業務進行增值稅處理。因此,甲公司的增值稅處理是不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采取委托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如果收到代銷清單之前已經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應該按照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來計算增值稅。由于甲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未收到代銷清單,因此應該按照銷售時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計算增值稅。
因此,甲公司應該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增值稅。具體處理如下:
1.確認銷售收入:借:應收賬款 30,000,000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00貸銷項
2.結轉銷售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 25,000,000貸:庫存商品 25,000,000
3.計算增值稅:應交增值稅 = 30,000,000 x 13%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4.對于前期會計處理如果有誤,應該進行差錯更正。如果甲公司在前期已經對該業務進行了部分處理,例如確認了部分或全部收入或成本,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調整。
綜上所述,甲公司應該在收到代銷清單之前確認銷售收入、結轉銷售成本并計算增值稅。如果前期處理有誤,應該進行差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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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2021年6月采用了支付手續費的方式委托乙公司銷售商品,但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未收到代銷清單,也未對該業務進行增值稅處理。因此,甲公司的增值稅處理是不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采取委托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如果收到代銷清單之前已經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應該按照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來計算增值稅。由于甲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未收到代銷清單,因此應該按照銷售時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計算增值稅。
因此,甲公司應該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增值稅。具體處理如下:
1.確認銷售收入:借:應收賬款 30,000,000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00貸銷項
2.結轉銷售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 25,000,000貸:庫存商品 25,000,000
3.計算增值稅:應交增值稅 = 30,000,000 x 13%?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銀行存款?
4.對于前期會計處理如果有誤,應該進行差錯更正。如果甲公司在前期已經對該業務進行了部分處理,例如確認了部分或全部收入或成本,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調整。
綜上所述,甲公司應該在收到代銷清單之前確認銷售收入、結轉銷售成本并計算增值稅。如果前期處理有誤,應該進行差錯更正。
2023-10-17 12:45:55

你好,處理錯誤,半年需要確認收入
2022-03-23 14:00:44

同學你好
11.3萬元是繳納的電費,是含稅價,所以先計算出進項稅額再進行分攤,圖中是否少算了一個稅率
2021-12-04 16:55:37

不好意思哈老師,我點錯了這個
2021-12-04 16:46:12

你好換取生產資料消費稅按照最高價格,否則是錯誤的
2022-05-15 2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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